本校107學年度第1學期課程棄考及棄選相關注意事項
教務處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3日於教務處課務組
主旨:公告本校107學年度第1學期課程棄考及棄選相關注意事項。
說明:
一、依據本校學生選修課程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研究生於選課確認後至期末考前第四週止,得至課務組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棄考),研究生所放棄之科目於個人成績表中並無任何紀錄,惟學生不得要求學分費退費。大學部及一貫制四至七年級學生不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即不得辦理棄考),惟得於開學後第五週至課務組辦理棄選,所棄選之科目,於個人成績表中註記,該科若繳交學分費則不另退費,且棄選後之總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每學期限制之最低修習學分數。一貫制一至三年級學生不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或棄選。」辦理。
二、棄考及棄選辦理日期:
(一)研究生棄考登記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止。
(二)大學部及一貫制四至七年級學生棄選日期:107年10月09日至107年10月15日止
※請同學特別注意:逾期不予受理。
三、研究生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確認前之缺曠課紀錄及大學部(含一貫制四至七年級)學生辦理棄選確認前之缺曠課紀錄,一律併入全學期學生缺曠課紀錄內計算,辦理放棄學期成績登記確認後及棄選確認後之缺曠課紀錄,則不予計算。
四、「研究生課程棄考申請書」及「大學部棄選申請書」可至本校教務處網站「行政服務」處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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