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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形藝術研究所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造形藝術研究所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實施辦法

經本所91年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本所97年9月2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辦理本所優秀學生獎學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規定等事宜。

第二條  本獎學金之提供對象、名額、金額與相關規定如下:

  • 一、提供對象為本所一、二年級研究生,唯一年級必須於第二學期始可提出申請。
  • 二、獎學金發放名額計三名,獎學金金額第一名以學校核定總額之二分之一發放,第二名以學校核定總額之三分之一發放,第三名以學校核定總額之六分之一發放,每學期申請一次;獎學金每年四月及十一月由學校發放。
  • 三、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備齊本辦法第四條所需相關文件資料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就第五條之審核標準於所務會議進行評定,通過後提報學務處。
  • 四、申領本獎學金者得同時申領本校他項助學金。

第三條  請領本獎學金標準如下:

  • 一、學期成績總平均不得低於八十分。
  • 二、操性成績不得低於八十分。

第四條  請領本獎學金者,請備齊以下文件提出申請:

  • 一、前一學期之成績單。
  • 二、本獎學金申請案提出前之一年內校外藝術創作表現證明。
  • 三、參與本所公共事務熱忱服務之具體事例。

第五條  審核參考項目如下:

  • 一、學期成績,佔30﹪。
  • 二、參加校外藝術表現績優,佔50﹪。
  • 三、參與本所公共事務熱忱服務之具體事例,佔20﹪。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校方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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