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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形藝術研究所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造形藝術研究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服務本所學生,增進師生互動,提供與他所或學界互動交流機會,並整合造形藝術相關資源,提升研究風氣。
第三條 任務
   1.促進造形藝術所與其他學門之交流暨各領域之相關研究。
 2.舉辦與本所師生與校友相關之團康活動。
 3.擬以工作小組方式推展各項工作。
 4.整合與造形藝術所相關之各式資料,提供本所與他所師生服務。
 5.擬以會議、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各種方式作為對外各項溝通、討論及服務之管道。
   6 .不定期舉辦與造形藝術相關之講座與介紹課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凡本所之在學學生皆為當然會員。
   2、本會會員皆需按期繳納會費。
   3、畢業校友為榮譽會員。
第二章 組織與職員
第五條 組織
   1、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平時則由學會會議代行職權。
     (選舉辦法由學會擬定,報請會員大會行之。)
第六條 職員
   1、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活動公關組6人、學術文書組6人、 
     總務組2人、企劃組(為三組組長+會長+副會長) 5人(以上成員為研一)、
     顧問(研二)一人。(康樂性質之活動由活動公關組主導學術文書組為輔,
     學術性質之活動反之)
    由會員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2、本會組織運作之職掌分工,由本會議訂定之。
 3、本會得視實際運作需要,經本會會議通過後,由工作人員召集會員推動工作
    小組之工作。
 4、本會之會長,暨相關工作小組召集人之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上述
    人員中途出缺時,由本會推舉遞補之。
第三章 經費
第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研一研二每學期每班班費中各收新台幣2000元共四千元整。
 2、榮譽會員、會員捐款。
 3、基本經費及其孳息。
 4、其他收入。
第八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系所所有。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章程末規定事項,得隨時召開會員大會修訂,待決議通過,再行增刪之。
第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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